(一)信息公开文件起草。各信息拥有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等相关规定,起草信息发布文件;拟公开信息内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和法律风险的,报法务审计部对信息合规性进行审核,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意见。分管领导要对信息的一致性、风险性、保密性进行审核。
其中,一致性审核即保障通过信息公开渠道公开的信息须与利益相关方和组织已公开的企业相关信息一致。风险性审核即需要在公开前排除涉及盈利预测、未决诉讼案件及公开过程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等可能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披露风险。保密性审核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进行审查。公开信息不得涉及标注密级的国家秘密信息,标注公司核心商秘、普通商秘的信息,标注“内部资料”的信息,国家安全、社会政治、经济稳定和公司重大任务、重要项目等敏感信息,且公开该信息不得违反与相关方达成的保密协议或条款的约定。法务审计部负责做好信息公开内容的法律风险评估工作,对各单位拟公开信息内容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法律风险进行分析预判,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意见。
(二)保密审查。公司党委工作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单位拟公开的信息内容出具保密审查意见。
(三)审批。公司分管领导对分管部室、单位拟公开发布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批。涉及重大事项信息发布,由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
(四)信息公开发布。信息公开的审批通过后,公司各部室在公司官网首页信息公开专栏中上传公开信息,并统一留存归档。